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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规章

  1. 为及时接受并妥善处理个体私营企业的有关咨询与投诉,促进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2. 本规章适用于涉及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事项及向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咨询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提出的各种咨询与投诉。
  3. 投诉的对象及事由应是政府部门做出的行政行为,该行为侵害了私营个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涉及私营个体企业反战的困难与问题。咨询是指为私营个体企业到政府部门办理有关事项的程序等提供咨询。
  4. 投诉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真实地反映侵害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配合投诉中心开展调查。
  5.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与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问题,并及时给于答复。
  6. 下列人员可以向投诉中心提出投诉与咨询服务要求:
    私营个体企业业主;
    经私营个体企业授权的法律代理人。
  7. 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符合下里条件:
    投诉人符合第4条之规定;
    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或投诉对象;
    服务项目或投诉事实明确具体,理由充足。
  8.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邮寄,当事人呈送、电讯传真、网络信函等方式提出、电话投诉可先行记载,待文字材料到达后一并处理。匿名投诉将不予受理。
  9. 投诉中心收到投诉后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立卷宗,并于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直接或督办转接单位向投诉人通报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
  10. 投诉中心收到咨询事项,可参照第7条给咨询人以答复。
  11. 当事人要求为其投诉事项保密的,投诉中心应当为其保密。
  12. 本规章自2002年4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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