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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告
发布时间: 2011-1-6 16:19:58  [返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3号令颁发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规定,201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将于201111开始至531截止。请全市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到核发营业执照的辖区工商所办理验照。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也必须参加验照;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应当先验照后停业。逾期不办理验照者,将按有关工商法规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通告。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一一年一月四日